close

本周二(7/3)台灣高等法院進行「小燈泡案」的二審審判,審判結果與一審維持原判,無期徒刑,此結果一出,遭到民意的撻伐,認為王嫌應受殺人罪中最高刑責─死刑。而許多民眾也開始討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約束尚未廢除死刑的簽約國「盡速」廢除或暫停執行,這項協議以及在人權理事會中所做出的決議─精神障礙者有理由免除死刑。

以下,筆者將帶各位讀者,了解該公約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對於死刑的約束。

B公約.png

2005_59.png

*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締約國確認滅絕種族行為,不論發生於平時或戰時,均系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承允防止並懲治之。

 

 


筆者論述(以下包含作者個人想法,請斟酌閱讀)

從同婚到廢除死刑,筆者都有相同的疑問-台灣準備好了嗎?

筆者本身不是同性戀者,也知道喜歡同性或異性取決於個人的傾向,更是國家該保障給人民的權利。但台灣現今民法有許多地方是在「一夫一妻」的大架構下寫出來的,短期內若需大量修改可能會出現很多問題,所以筆者個人認為另立專法是目前最佳的選擇,在過渡的期間先以此專法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再慢慢修改民法,等待民法修改完成後,廢除專法。

廢死議題也是一樣,常有人說在無死刑的國家出現重大刑案的機率較低,但筆者認為這有關於「國家成熟度」的問題,就事實來說會推動廢除死刑的國家都是在開發中後期或者是已開發的國家,這些國家無論是在人民的教育程度、生活的水平等等都是在全世界中屬於比較高的,所以犯罪率自然就會呈現比較低。所以也許在廢除死刑後,國家的犯罪率確實有下降的趨勢,但筆者覺得這和廢除死刑並無太大的關係,比較能夠表示的是那個國家已不需要死刑了。舉例來說就好像小時候我們犯錯可能需要大人適度的懲罰(罰站、罰跪等),但在長大後,相信大人們的犯錯機率會比小孩少許多,但這並不是因為我們沒有那些懲罰才造就我們犯錯率下降,而是因為我們隨著年齡的增長日漸懂事。

再來針對精障者不得判處死刑這方面,目前在台灣,有太多重大刑案,如本案、龔重安案等,皆因為患有精神障礙疾病,而判處無期徒刑。很多人都認為「憑什麼,他是精神病,殺人就可以不用償命?」、「唉呀,殺人之後裝一下精神病就免死了啦!」……。筆者所舉的這兩個例子,皆有醫院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舊稱精神分裂),試問,倘若你知道周遭認識的同學、朋友中,有一個人罹患這種病,你會不會漸漸不與他(她)待在一起?

台灣目前精神疾病汙名化太過嚴重了,許多人聽到精神疾病患者都避之唯恐不及,深怕他們會傷害自己,長期下來,這些患者可能會變成更加嚴重,這是我們所樂見的嗎?若我們能夠更加認識這些精神疾病,並以正面、積極的態度來幫助這些病友們,或許事情會有不一樣的轉變。

這些病患先是人,而後才是患者。

 

 

 

 

Wan閱讀       有話好說─專訪黃致豪律師

                                           與精神障礙者的對話:從三個專業領域來談精神疾病

 

 

 

參考資料

精神障礙及智能障礙者不可判死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ttp://ap.ohchr.org/documents/sdpage_e.aspx?b=1&se=59&t=11   檔案:E/CN.4/RES/2005/59

兩公約:司法院人權專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ttps://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CrimeOfGenocide.aspx

思覺失調症:http://epaper.ntuh.gov.tw/health/201801/health_2.html

arrow
arrow

    Wanmedi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